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民初5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文亮与郑朝辉、郑朝阳、吴樨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亮,郑朝辉,郑朝阳,吴樨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912号原告:吴文亮,男,1964年4日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挺,四川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朝辉,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琼,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言健,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朝阳,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吴樨樨,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市金牛区。原告吴文亮与被告郑朝辉、郑朝阳、吴樨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吴文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亮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朝辉、郑朝阳、吴樨樨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文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计1486元,由原告吴文亮承担。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