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文亮与郑朝辉、郑朝阳、吴樨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亮,郑朝辉,郑朝阳,吴樨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912号原告:吴文亮,男,1964年4日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挺,四川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朝辉,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琼,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言健,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朝阳,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吴樨樨,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市金牛区。原告吴文亮与被告郑朝辉、郑朝阳、吴樨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吴文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亮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朝辉、郑朝阳、吴樨樨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文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计1486元,由原告吴文亮承担。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