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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普亚电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普亚电线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070号原告: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区太行山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300699316921D。法定代表人:崔佩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璇,该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普亚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树田树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97936800。法定代表人:丁红利,该公司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普亚电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本院通知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足够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碧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