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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思应、郑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思应,郑小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街**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廖小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思应,男,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洲,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小松,男,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上诉人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思应、郑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是否应当受理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杜 谨审判员 侯必明审判员 刘全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玉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