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广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广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执60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广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大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刘贵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广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江源区且执行标的未达到1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指定江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鹿贵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管清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