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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志刚、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政,赵志刚,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98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政,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赵志刚,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法定代表人,赵志刚。杨建政申请执行赵志刚、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惠证民字第1882号债权文书及(2014)郑惠证执字第50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荥���市广武镇广武村65132.5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荥阳市广武镇广武村42486.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荥阳市广武镇广武村33789.5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四、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