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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颐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94号罪犯陈颐,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涟源市,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娄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陈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陈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27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8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将罪犯陈颐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陈颐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陈颐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9.7分。本次履行财产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颐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没有积极履行财产刑,应对提请减刑幅度作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颐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