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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俊、席长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席长凤,安徽国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长凤,女,1960年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羽丰,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国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官塘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0800350W(1-1)。法定代表人:李延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艳,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区包河花园商办楼A9#061-061,组织机构代码09961369-0。负责人:李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应国,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俊因与被上诉人席长凤、原审被告安徽国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俊与被上诉人席长凤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俊与被上诉人席长凤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大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