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终157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鹏,男,1981年3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曲阜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3月20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30日经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鹏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鲁0883刑初413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其退赔其拖欠的工资31.6万元。原审被告人王鹏��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刑初41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鞠茂亮审判员 谢 斌审判员 郭方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