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永康市吉祥轿车租赁服务部、林玮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吉祥轿车租赁服务部,林玮强,吕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吉祥轿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中路2011号。法定代表人李美静。被执行人林玮强,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吕萍萍,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吉祥轿车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林玮强、吕萍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萍萍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吕萍萍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