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潘军荣与梁春霞、米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军荣,梁春霞,米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865号原告:潘军荣,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梁春霞,女,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米珂,女,汉族,系梁春霞之女,住址同上。原告潘军荣与被告梁春霞、米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潘军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军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潘军荣负担。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秋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