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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潘军荣与梁春霞、米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军荣,梁春霞,米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865号原告:潘军荣,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梁春霞,女,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米珂,女,汉族,系梁春霞之女,住址同上。原告潘军荣与被告梁春霞、米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潘军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军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潘军荣负担。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秋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