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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嘉诚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嘉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青垦路161号。法定代表人赵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嘉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黄东村。法定代表人纪英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嘉诚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广饶县李鹊镇河辛路以东、新潍高路以南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13)第xxx号;坐落于广饶县李鹊镇河辛路以东、新潍高路以南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李鹊xxx号;坐落于广饶县李鹊镇河辛路以东、新潍高路以南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李鹊xxx号;共土地一宗房产两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燕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