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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星际远航文化传播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丽坦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大花罗布麻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星际远航文化传播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丽坦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大花罗布麻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3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星际远航文化传播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丽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林清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大花罗布麻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星际远航文化传播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际远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丽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坦公司)、新疆大花罗布麻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花罗布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星际远航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提起二审后,一审法院未将被控侵权实物证据移交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二、申请人于一、二审期间,一直请求法院前往两被申请人及案外人浙江海宁奇乐茶业有限公司调查取证,法院均未予进行,系违反法律规定。三、申请人于二审法院开庭时,请求法院到相关电信管理部门调查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所印电话相关信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人对此无权查询,但二审法院未予查明。四、本案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完整,且涉及食品安全,亦涉及刑事犯罪,但一、二审法院未予认定,系袒护两被申请人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五)、(六)、(十三)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请,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丽坦公司、大花罗布麻公司均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申请人主张其提起二审后,一审法院未将被控侵权实物证据移交二审法院一节。本院经查阅本案二审庭审笔录并调阅二审庭审录音录像资料,既未见申请人对被控侵权证物提出质证,亦未见二审审判长提及该证物是否移交等情形,即不存在申请人于其再审申请书中所称之“在二审法院开庭时,申请人提出实物证据质证时,审判长才提到该关键证据没有移交,居然还说不影响审理”之情形,故申请人所言不实,本院对其相应主张不予采信。二、关于申请人主张其于一、二审期间一直请求法院前往两被申请人及案外人浙江海宁奇乐茶业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并于二审法院开庭时,请求法院到相关电信管理部门调查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所印电话相关信息,但法院均未进行一节。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之证据应系审理案件需要之主要证据,即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具有法律意义或确有调查收集之必要之证据,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此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本案中,其一,本院经查阅本案一、二审诉状、庭审笔录等材料,均未见申请人于本案一、二审期间就本案两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之申请,故本院对申请人相应主张不予支持。其二,申请人虽向二审法院提出至案外人海宁奇乐茶业有限公司(经二审法院查明,该公司已更名为浙江奇洛茶业有限公司)调查取证之请求,然申请人对该请求所涉取证之内容是否确系因客观原因其不能自行收集既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亦未说清该内容与本案审理之关联性及必要性,故二审法院据此未予准许,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认同。其三,申请人虽于二审庭审中就被控侵权证物包装上电话号码向法院提出相应调查申请,然其并未说清该申请之内容与本案审理之关联性及必要性,且在经二审法院当庭拨打该电话号码所反馈之语音内容与本案当事人及前述案外人均无关联后,申请人亦未能进一步说清该申请之内容与本案审理之关联,故二审法院据此并未准许其调查申请,亦于法有据,本院亦依法予以认同。三、关于申请人主张本案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完整,且涉及食品安全,亦涉及刑事犯罪,但一、二审法院未予认定,系袒护两被申请人之行为一节。本院认为,其一,申请人作为一审原告提起之本案诉讼系侵害商标权之民事纠纷,与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无涉,即不在本案审查范畴。若申请人认为其相应权益或法益受到侵害,其可依法另行主张或救济。其二,当事人就其主张所依据之事实理应提供相应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其主张的,理应承担相应之不利后果,亦即“谁主张谁举证”之民事诉讼法律基本原则。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就申请人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由两被申请人生产之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赞同。同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于民事诉讼中均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积极履行其举证义务,并于法律规定之范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以避免诉讼权利之滥用或诉讼资源之浪费。四、关于申请人于再审申请中援引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五、六、十三项,本院认为,其一,鉴于前述,本案一、二审判决不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规定之情形,本院对申请人据此提出之再审申请不予准许。其二,经本院审查,本案一、二审亦不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之情形,即不存在判决认定事实之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之情形。其三,申请人虽主张本案一、二审中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之行为,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且其于再审审查听证中明确表示该主张之依据仅系其认为一审法院于二审期间未将被控侵权证物移交二审法院,故鉴于前述,申请人之该主张仅系其臆测,既无相应事实佐证,亦无相应法律依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即本案中不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之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星际远航文化传播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陶 冶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佳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