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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丁小毛与被告侯英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毛,侯英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3084号原告丁小毛,男,汉族,1955年7月11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侯英豪,男,198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小毛与被告侯英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小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小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小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8元,财产保全费1390元,合计2098元,由原告丁小毛承担。审 判 长  曾 斌人民陪审员  石健鸿人民陪审员  杨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