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国军与李亚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军,李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87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军,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乌兰布统苏木小红山子嘎查。被执行人:李亚峰,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福祥园小区2号楼6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李国军与李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李国军申请撤回对李亚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8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