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融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洪涛、唐红岩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融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洪涛,唐红岩,扎赉特旗鑫立水稻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2201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融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和平街红云花苑住宅小区18-商业-2。法定代表人周雪峰,经理。被执行人王洪涛,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乌苏台路南胡同空挂户。被执行人唐红岩,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扎赉特旗音德尔中心东街2组。被执行人扎赉特旗鑫立水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红卫村小温德屯。法定代表人孙洪涛,理事长。本院在执行乌兰浩特市融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洪涛、唐红岩、扎赉特旗鑫立水稻专业合作社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洪涛、唐红岩、扎赉特旗鑫立水稻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2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融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200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洪涛、唐红岩、扎赉特旗鑫立水稻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以(2017)内2201执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洪涛、唐红岩所有的位于扎赉特旗音德尔镇2区1段8号-2商业房屋(建筑面积:458.45平方米,房产证号:蒙房权证扎赉特旗字第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洪涛、唐红岩所有的位于扎赉特旗音德尔镇2区1段8号-2商业房屋(建筑面积:458.45平方米,房产证号:蒙房权证扎赉特旗字第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