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继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继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4号罪犯田继安,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沅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继安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六万零六百三十五元八角四分(含粟建华已赔偿的一万元)。服刑后因漏罪被提回重审。2012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11)怀中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田继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沅陵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田继安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的刑罚,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田继安等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0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夏海铭、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巾樱、马全刚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田继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田继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田继安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田继安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继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1.6分。该犯服刑期间月均消费489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开庭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缴款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田继安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且能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系三类罪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继安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