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贵州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1947号原告:贵州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中段沙子坡商住楼。法定代表人:谢湛馨。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蓓,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311616407。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711123857。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北段排污站综合楼三楼。负责人:刘芳。原告贵州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贵州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车辆定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贵州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怔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芝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