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1执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惠平、吴爱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惠平,吴爱玉,徐进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992号申请执行人:罗惠平,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爱玉,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周宁县。被执行人:徐进全,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周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惠平和被执行人吴爱玉、徐进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惠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爱玉、徐进全偿还本金140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吴爱玉、徐进全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吴爱玉、徐进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股权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