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蒋修鑫与桂林市九牧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修鑫,桂林市九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577号原告:蒋修鑫,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被告:桂林市九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芦笛路43号。法定代表人:蒋秋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蒋修鑫与被告桂林市九牧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审理了本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修鑫以自愿通过其他途径自行解决该纠纷,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修鑫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修鑫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90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蒋修鑫4903元。代理审判员 程诗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文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