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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80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丰海、吴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丰海,吴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80号之十三申请人:刘丰海,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吴娟,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丰海与被执行人吴娟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娟未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吴娟价值4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耀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