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80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丰海、吴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丰海,吴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80号之十三申请人:刘丰海,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吴娟,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丰海与被执行人吴娟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娟未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吴娟价值4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耀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