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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山大桥化工企业集团正式智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天伦车业有限公司、张光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大桥化工企业集团正式智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市天伦车业有限公司,张光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4912号原告:中山大桥化工企业集团正式智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宏业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6161202C。法定代表人:刘欣。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荣,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镇江市天伦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张光前。被告:张光前,住所地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大桥化工企业集团正式智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天伦车业有限公司、张光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镇江市天伦车业有限公司、张光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大桥化工企业集团正式智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为2222元(原告中山大桥化工企业集团正式智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大桥化工企业集团正式智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