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马倩与刘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倩,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542号申请人马倩,女,汉族,1987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海,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3民初第6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海的银行存款715885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辉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