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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小东申请执行鹤岗市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激射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东,鹤岗市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东,鹤岗市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东(曾用名张春雷),男,46岁。被执行人鹤岗市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小东申请执行鹤岗市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鹤岗市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小利依法申请对此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鹤岗市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