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申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少勇与廖恒会、廖文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申90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第二被告),廖恒会,廖文凯,杨少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熊力。委托代理人:卓静,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廖恒会,住广东省新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廖文凯,住广东省新丰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一被告):杨少勇,住湖北省天门市。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廖恒会、廖文凯、杨少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再审称:2016年1月25日,被申请人杨少勇驾驶粵A7168W小型客车与受害人宋某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杨少勇未保护事故现场,且为逃避法律责任隐匿驾驶员身份,驾车将宋某送至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抢救后离开。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申请人杨少勇于2016年2月23日到海珠大队投案。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杨少勇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且为逃避法律责任隐匿驾驶员身份,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粤A×××××号车在申请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被申请人廖恒会、廖文凯就其损失向广州市海珠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一审判决申请人赔付交强险11万元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的范围内赔付41万元给被申请人廖恒会、廖文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杨少勇距离案发将近一个月才投案,就本身行为定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逃逸行为。对于逃逸,一审法院在判决书并没有详细的说明判决理由及依据。被申请人杨少勇只要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意识,即是符合法律上逃逸的行为条件,亦不需要以有无导致事故无法认定为定性要件,故一审法院的认定明显有误,被申请人杨少勇逃避法律责任隐匿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逃逸。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申请人已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及确认中加粗加黑标注提示投保人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部分及条款内容,投保人一栏有被申请人杨少勇的签名,且保险条款已经加粗加黑。逃逸是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我司已对该免责条款作出了提示,该条款应当有效,我司应在第三者商业险内免除责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杨少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逃逸,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杨少勇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申请人在商业险内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依法有效,申请人应在商业三者险内免除保险责任。现申请人特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粵0105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不承担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申请人杨少勇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行为的问题。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杨少勇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且为逃避法律责任隐匿驾驶员身份,驾车将伤者送至医院抢救后离开。即被申请人杨少勇离开事故现场是为了将伤者送至医院抢救,被申请人杨少勇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是隐匿驾驶员身份。被申请人杨少勇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交通事故中的逃逸。故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主张杨少勇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中的逃逸,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审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