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齐青梅与孟庆民、张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青梅,孟庆民,张美芳,季守民,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598号原告:齐青梅,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顺法,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庆民,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被告:张美芳,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被告:季守民,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胡集中心小学职工,住滨州市。被告:张华,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原告齐青梅与被告孟庆民、张美芳、季守民、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齐青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齐青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青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323元、减半收取计2161.5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共计3731.50元,由齐青梅负担。审判员 吕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