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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行申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惠麟、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惠麟,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申6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惠麟,女,194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张道秋(再审申请人周惠麟之夫),���,194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经济开发公司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栋,局长。再审申请人周惠麟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监管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行终5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惠麟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被申请人按2015年11月15日寄给被申请人挂号信的内容依法履行职责。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周惠麟对此前已处理的事项再次向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信,系不服仲裁裁决的信访��为。再审申请人对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周惠麟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周惠麟的再审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周惠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惠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友莉审 判 员  张 莉代理审判员  田大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