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865号原告:丁某某,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子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