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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865号原告:丁某某,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子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