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田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69号罪犯田生,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0)怀中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95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3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田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生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9.5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月均消费600余元。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消费台帐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生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生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张家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