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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史芳婷、李耀森等与赵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芳婷,李耀森,李强,赵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366号申请执行人史芳婷,女,1945年3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李耀森,男,1963年9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89年10月18日生。被执行人赵兴,男,1984年7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史芳婷、李耀森、李强与被执行人赵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雁刑初字第003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兴之母白彩丽自愿代其子履行判决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一次性再支付申请执行人30万元人民币,加之前期执行回案款10万元共计4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案款本息的执行,并同意(2013)雁刑初字第003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案款已经发放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366号案执行完毕,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