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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巫海宁、苏润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海宁,苏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巫海宁,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苏润东,男,198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现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巫海宁与被执行人苏润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润东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苏润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苏润东未自觉履行。苏润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6095元。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家中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苏润东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值钱财产,银行、交警、房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16095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1983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祥  村审判员 张  长  玉审判员 陈  红  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