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陈卫星、朱卫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星,朱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255号申请人陈卫星,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朱卫国,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陈卫星申请朱卫国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卫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