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6148-6150、6152-6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许荷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6148-6150、6152-6157号原告:深圳市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笑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6148号被告:许荷兰,女,汉族。第6149号被告:XX斌,男,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碣石镇浅海村月眉池三巷**号,身份证号码。第6150号被告:郭祥鹤,男,汉族。第6152号被告:邬丽婵,女,汉族。第6153号被告:张伟坚,男,汉族。第6154号被告:孙挺,男,汉族。第6155号被告:XX杰,男,汉族。第6156号被告:汤志良,男,汉族。第6157号被告:刘丽萍,女,汉族。原告深圳市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荷兰、XX斌、郭祥鹤、邬丽婵、张伟坚、孙挺、XX杰、汤志良、刘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九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法送达上述九案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均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305民初6148-6150、6152-6157号案件按原告深圳市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超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佳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