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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西翊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应战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翊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应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翊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健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伯礼,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应战,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中国人保财险渭南高新区支公司退休职工。上诉人陕西翊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应战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翊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伯礼,被上诉人李应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陕西翊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赵继锋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王军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