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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影与徐涡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影,徐涡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王影,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徐涡飞,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王影未受偿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