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天津长客运业有限公司与邵继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长客运业有限公司,邵继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1685号原告:天津长客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肖福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继元,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原告天津长客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继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长客运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