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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应汉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应汉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204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04677204M。负责人:徐米白,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勇,浙江火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汉六,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椒江公司)为与被告应汉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泮永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保椒江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汉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保椒江公司起诉称:2015年11月19日,浙江邦得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得利公司)将浙J×××××宝马轿车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支付了保费。2016年6月3日,尹迪驾驶保险车辆途经仙居县高速入口与被告应汉六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造成了浙J×××××号小型汽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为此浙J×××××号小型汽车支出维修费用共计35210元。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应汉六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邦得利公司选择向仙居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请求承担维修费用,经仙居县人民法院调解,确定由原告在2016年12月30日前向邦得利公司支付事故保险款25000元。嗣后,原告付清全部赔偿款并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利息损失。被告应汉六未作答辩与举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原告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的下属机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险单一份、民事调解书一份、网上银行付款电子回单一份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向投保人作出理赔之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原告中保椒江公司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下属机构,有权代为行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被告应汉六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向原告赔偿其支付全部赔偿款25000元及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汉六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赔偿款25000元,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6%年利率一并计付。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应汉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艺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