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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张文垚与被执行人马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垚,马飞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2执23号申请人张文垚,男,1979年5月24日生,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马飞燕,女,1975年10月28日生,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文垚与被执行人马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飞燕系漾濞供电有限公司职工,除月工资收入2200余元外,无其他收益,其个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2016年,因另案【(2015)漾法执字第68号】执行,马飞燕的工资收入已被全额冻结扣划,尚有部分款项未扣清。马飞燕提出待该案清结后,继续以其全额工资履行本案。2017年4月17日,经回告申请人张文垚,张文垚明确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在马飞燕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其自愿以全额工资履行本案债务的执行方案,切实可行,虽需待另案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本案,有一定时间跨度,但最终债权人的权益会得以实现。申请人张文垚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922执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身强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绍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