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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6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阳风机厂有限公司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风机厂有限公司,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6059号原告:沈阳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汇路216号。法定代表人:张维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明、邵玉龙,辽宁明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双新经济园。法定代表人:杨建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风机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风机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风机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沈阳风机厂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忠顺人民陪审员  史晓飞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