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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韩清梅与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清梅,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4913号原告:韩清梅,女,1936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10号B座303室。法定代表人:王会师,董事长。原告韩清梅与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0元及截至2016年8月17日止的利息共计555071.37元;2.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6日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投入本金520000元,年利率14.1%,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偿付本金520000元及利息7332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支付本金及利息,而是要求原告将300000元续期一年,否则不予支付原告220000元本金。原告无奈与被告重新签订合同,将300000元续期一年。但被告也没有按期还本付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清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在斌代理审判员  黄莹荧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红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