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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22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某、内蒙古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侯某某,内蒙古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22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德森,经理。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某、内蒙古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0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世亮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