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张志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张志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133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中路1号7幢1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548320567。负责人:何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思,重庆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力,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被告张志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利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