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温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温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729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东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729000926890W。法定代表人李占全,局长。被执行人温厚,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6】0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万国土资执罚【2016】02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温厚于2014年4月份以来,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万全镇开发区内占用万全村集体土地搞建设,总占地面积1234.18平方米(合1.85亩),建筑面积1234.18平方米,该宗地分南北两块(南边为宗地一、北边为宗地二)宗地一:占地面积694.61平方米,全部为建筑面积;宗地二:占地面积539.56平方米,全部为建筑面积。根据对该宗地的实地勘测结果,套合到万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数据库中,对照标示为:这两宗地位于万全村,总用地面积1234.18平方米,宗地一:用地面积694.62平方米,建设用地管制区为限制建设区,规划地类为水浇地121.17平方米、自然保留地573.45平方米;宗地二:用地面积539.56平方米,建设用地管制区为限制建设区,规划地类全部为自然保留地,两宗地均不符合规划。套合到该宗地上一年度万全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对照标示为:该宗地在2013年度农村数据库中,宗地一:占用地类为水浇地112.69平方米、其他草地573.45平方米、田坎8.48平方米;宗地二:占用地类为其他草地539.56平方米。该宗地属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温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限制建设区1234.18平方米)上已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2817.25元(2817.25元=25元/平方米×112.69平方米);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69.60元(169.60元=20元/平方米×8.48平方米);处以非法占用未利用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1130.10元(11130.10元=10元/平方米×1113.01平方米);三项罚款合计14116.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14116.95元缴至万全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温厚送达了万国土资执罚【2016】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被执行人温厚于2016年10月18日缴清罚款14116.95元。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025号决定书第一项,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法律规定。万国土资执罚【2016】02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6】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和万全区万全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常鸿明代理审判员 王思雯人民陪审员 白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坤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