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6执2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与林东平、林万平、马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林东平,林万平,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张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林东平,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林万平,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马峰,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0083.17元(含执行费346元),未执行标的30083.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王林东平名下所有的车辆的车户,因上述车辆未控制,致使本院无法进行处置;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