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阿朋与被执行人石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阿朋,石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赵阿朋,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石慧(又名石辉),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阿朋与被执行人石慧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石慧无可供财产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赵阿朋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经告知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财产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武红军审判员 文小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