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4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洛阳昊安工贸有限公司、洛阳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昊安工贸有限公司,洛阳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4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昊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丹城路*号(*****室)。法定代表人:王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玮,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西南角洛阳国际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周越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长江,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上诉人洛阳昊安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昊安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玮,被上诉人洛阳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长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洛阳昊安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国欣审判员 沈可可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进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