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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卜泉生与焉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泉生,焉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265号原告:卜泉生,男,1964年7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吴来国,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焉国强,男,1978年3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卜泉生诉被告焉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卜泉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泉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卜泉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卜泉生负担。审判员  于加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