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晋城市合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付文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合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付文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民初1864号原告晋城市合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太行路519号。法定代表人宋荣兵,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生,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文海,男,1955年11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东岗镇人。委托代理人付现峰,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原告的侄子。委托代理人延迎波,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晋城市合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文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晋城市合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合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志新人民陪审员 王保宪人民陪审员 崔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