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淮安市高教园区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淮安新新时代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高教园区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淮安新新时代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高教园区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高教园区明远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袁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交、侍陶,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新新时代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新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炳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淮安市高教园区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淮安新新时代超市有限公司(2015)淮开商初字第332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开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