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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段会哲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会哲,李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984号原告段会哲。委托代理人段成全。被告李艳。原告段会哲与被告李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李艳住址,因被告李艳不在此居住,无法向被告李艳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艳送达地址,要求原告补充被告李艳送达地址后,原告提供被告李艳新的送达地址,并与法院共同送达,经查证原告提供的新送达地址房屋已经出卖,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李艳下落不明的证据,本案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本院无法公告送达。现本案属于被告李艳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会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敏本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