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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贾某甲、王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王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1刑初56号公诉机关望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甲,住黑龙江省望奎县。2015年10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赌博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住黑龙江省望奎县。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赌博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望奎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望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继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甲、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贾某甲让被告人王某某帮助自己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贾某甲、王某某便联系了祖某某、姚某某、孙某某、段某某等人在望奎县华鑫宾馆410房间,以推扑克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博期间,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以上,场上赌资累计10万元以上,抽红约3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甲、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累计达10万元以上,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依法提请本院审判。被告人贾某甲对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当庭供认,对公诉意见不作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对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当庭供认,对公诉意见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证人姜某相识多年。当贾某甲得知姜某和王某某二人在望奎县华鑫宾馆放赌后,便与二人联系想在该宾馆放场赌,二人答应了。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贾某甲让被告人王某某帮其组织人员参与赌博。次日晚,贾某甲组织其联系的祖某某与王某某联系的姚某某、孙某某、谢某某、段某某等十余人在望奎县华鑫宾馆410房间,以推扑克的方式聚众赌博。这次赌博场上祖某某赢得4万余元,赌资累计10万元以上,抽红约3000余元。参赌人员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7日,望奎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望奎县华鑫宾馆410房间聚众赌博。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7日对贾某甲等人赌博一案予以立案。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贾某甲是朋友关系。2016年10月27日晚6点多,贾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她晚上要放场赌局,让我过去帮她抽红。我到宾馆时屋里有好几个人正准备要玩。第一单是祖某某坐庄,少的有押几百元,多的押两三千元,这单祖某某赢了五万元左右,张某某赢三千多元,其他人都输了。第二单是程某某坐庄,这单押的人不多,庄上赢了一千元左右。第三单姜某乙和赵某某合伙坐庄,这单输赢我不知道。后来还有几个人都是推了几把就不推了。赵某某推的时候,听见外面有人敲门,陶某某和赵某某就从四楼窗户跳下去了。警察把门踹开后就把我们都带到公安局了。当天晚上屋里来来回回大约有三十人左右,还有看热闹的,赌资大约十几万元。我一共抽了3000多元将近4000元,扣除给参赌人员打车的费用和买水的费用,还剩1400多元。3.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我曾和王某某一起放过局,贾某甲找我和王某某说家庭太困难,要上我们的局上放一场抽点取暖费,我们同意了。我知道贾某甲27号晚上放局,我就过去看看。晚上6点多,我到华鑫宾馆410房间转一圈,当时屋里人挺多,还没开始玩,我就走了。大约9点多我又回到宾馆,当时赵某某、姚某某、孙某某、谢某某四个人合伙推,我就在床上躺着。大约半个小时后警察就来敲门,陶某某和赵某某从窗户跳下去,警察进屋把我们就带到公安局了。4.证人程某某、田某某、姜某乙、赵某某、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7日晚上8时左右,我们在华鑫宾馆410室其有十五六个人。第一单哈尔滨两个人推的,押钱的有姜某乙、谢某某、段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大约40多分钟后哈尔滨这两人赢了4万多就走了。第二单是赵某某和姜某乙推的,没玩几把就散了。第三单程某某推的,推了10多分钟赢了550元就不玩了。后来赵某某又推了几把,警察就来了,把我们带到公安局了。在场玩的人有10多人,其他人都是看热闹的,赌资大约10多万。5.证人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6日下午,我接到贾某甲电话说她放个小局让我去捧场。第二天晚上大约7点左右,我和司机到望奎县华鑫宾馆四楼410房间,屋里有20来人,除了贾某甲以外我都不认识。我推一单4万元,屋里大约10多人上来押,我推了30多分钟赢了大约4万多,没有人再押钱了,我和司机就走了。6.证人姚某某、孙某某、段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7日,王某某给我们打电话让我们去华鑫宾馆玩,到宾馆时大约7点左右。第一单哈尔滨两个人推的,这两人说赢了4万多,他俩就走了。第二单是赵某某和姜某乙推的,没玩几把就散了。第三单程某某推的。后来谢某某、段某某、赵某某又分别接着推了几把,警察就来了,把我们带到公安局了。在场赌博的人有10多人,其他人都是看热闹的,赌资大约10多万。7.证人孟某某、刘某某、吕某某、杨某某、付某某、于某某、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7日晚上,我们在华鑫宾馆410室的赌博现场只是看热闹,并没有参与赌博。8.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华鑫宾馆老板。2016年10月25日来个人开的410房间,后来陆续来了不少人,他们说要玩扑克,我就找个桌子放屋里了。26日又来了不少人玩扑克,我在走廊里能听见有人喊押钱,至于他们玩多大的,怎么玩的我就不知道了。27日他们又来玩的时候被警察抓了。我收了三天的房费600元,还有他们喝水的钱,一共1000元左右。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望奎县惠七镇惠七村高贤烧锅屯开文明超市。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我家超市有不少老头老太太打麻将,姜某领着一个女的和一个男的来了,进到就要推扑克,打麻将的老头老太太就押钱,都是五元十元的,推了不一会儿,姜某看局不大就不玩了。第二天姜他们三人又来了,也是推了不大一会儿就不玩了。这两次推扑克我也没抽红,也没收任何钱。10.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当天我在文明超市打麻将,姜某领着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进屋要推扑克,我们打麻将这些人就押钱,都是一元、五元的押,推了不几把就不玩了,也没抽红,他们就走了。11.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我通过丈夫张某某赌博认识王某某、姜某好几年了。他们在华鑫宾馆410房间放赌我之前就知道。丈夫张某某因赌博被判刑,我自己在家生活困难,取暖费和物业费都没钱交,我就想在赌局上整点钱。2016年10月26日,我给姜某和王某某打电话想在华鑫宾馆410房间放场局,他俩都答应了。我就给祖某某打电话让他来望奎推场局,他也答应了,我们定在10月27日晚上。27日当天我去华鑫宾馆之前给高某某打电话让她帮我抽红,她也答应了。大约19点多,祖某某领一个人到了,这时屋里得有三十多人,祖某某先推一单4万元的。有10多人押钱,高某某负责抽红,20元抽1元。玩了大约30多分钟,祖某某赢了大约4万多,这单就散了,祖某某就走了。之后赵某某、段某某、孙某某他们又推了几单小的,有10多个人参与押钱,赵某某推的时候就被警察抓了。当天晚上高某某抽了3000元左右。祖某某是我联系的,其他人都是姜某和王某某赌局上的人。410房间不是我开的,之前两天姜某和王某某他俩放赌了。1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我和贾某甲是朋友关系。2016年10月26日贾某甲找到我,她知道我在华鑫宾馆410放赌的事,所以她找我想在华鑫放场局,让我帮着找几个人玩。我联系的孙某某、谢某某、姚某某、段某某四人。第二天晚上大约7点左右哈尔滨来了两个人,他俩推了一单4万元,大约半个小时赢了4万多就走了。后来望奎的人又推了几单小的,在赵某某推的时候就被公安抓了。当时在场能有30人左右,参与赌博的有20人左右,其他人是看热闹的。第一单是高某某负责抽红的,20元抽1元,大约抽了3000多元。去了买水、房费、车费,剩下1000多元。场上赌资大约10多万。13.望奎县公安局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参赌人员赌资:孙某某645元、姜某乙17200元、佟某某26297元、段某某2238元、谢某某4446元、于某某1237元、姜某1200元、赵某某1100元、王某某13689元、田某某245元、高某某2400元、程某某3000元、贾某甲1747元、张某某2800元、祖某某10000元、非法所得47000元。以上共计135244元。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实赌博现场的情况及赌资情况。15.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贾某甲于2015年10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1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款收据证实望奎县公安局对参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17.被告人贾某甲、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二人身份事项。18.望奎县公安局说明证实:贾某甲经姜某同意后在华鑫宾馆410房间放的赌局,姜某从中并没有获利;姜某伙同王某某在望奎县建设大厦、惠七镇文明超市曾经设赌抽红,但不构成刑事犯罪;华鑫宾馆410房间是李海涛开的房间,因该人外出,公安机关多次查找未果。19.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贾某甲因前起赌博案件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批准逮捕、2015年11月2日被释放。20.望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望司矫调意(2017)04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王某某在辖区居住期间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人员。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贾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数罪并罚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贾某甲、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贾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贾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罪已先执行羁押的10个月零7天,应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玉斌审 判 员  李彦祥人民陪审员  殷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超 来自